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1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許智鈞
複代理人 林福春
被 告 杜沁寧 即 唐儀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288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3,288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於本院105年5月23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83,28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 杜羽堂 即 唐瑛志 前邀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約定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
,經撥款金額為83,288元,約定應於所申貸之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倘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並約定借款人即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為1年定期郵儲金加0.55%
浮動計息即1.83%,又借款利率並自轉入催收款項時,自轉
催收款日起改按借款利率加年息1%即2.83%固定計算,除按
上項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
定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
違約金。詎債務人杜羽堂即唐瑛志自民國100年12月1日應還
款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83,288元及附表二
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係連帶保證
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
,28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
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申請撥
款通知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查詢單、催
收呆帳查詢單、就學貸款催收紀錄卡、戶籍謄本、就學貸款
歷次明細批次查詢等件為證,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
20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
被告杜沁寧即唐儀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王志伃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號│本金│逾期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
├──┼────┼────────────┼─────────────┤
│││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6月28日止按年息1.83%計算│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
│1│83,288元│自10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止按年息2.83%計算││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號│本金│逾期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
├──┼────┼────────────┼─────────────┤
│││自100年11月1日起至101年│自100年12月2日起至101年6月│
│││6月28日止按年息1.83%計算│28日止按年息0.183%計算│
││├────────────┼─────────────┤
│1│83,288元│自10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自10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2.83%計算│止按年息0.566%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