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23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7年度基小字第2387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潘冠儒 被告 黃敬棻黃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附表(97年度基小字第1931號):│├──┬─────┬─────────────┬─────┬──────┤│編號│本金餘額│計算違約金之起訖日│違約金│延滯之月份│││(新臺幣)│(中華民國)│(新臺幣)││├──┼─────┼─────────────┼─────┼──────┤│1│29,661元│97年05月20日至97年06月19日│150元│延滯第1個月│├──┼─────┼─────────────┼─────┼──────┤│2│29,661元│97年06月20日至97年07月19日│300元│延滯第2個月│├──┼─────┼─────────────┼─────┼──────┤│3│29,661元│97年07月20日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延滯第3個月││││││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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