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0號聲請人 蘇素秋 即債務人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裁定命定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應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車應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及說明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二、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收入(即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
三、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受扶養人近2年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五、陳報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家長家屬)、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義務,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並陳報 高清貴 、 高秀蘭 是否與聲請人共同居住。另高秀美、 高柏偉 並非依法有受聲請人扶養權利之人,聲請人不得將該二人扶養費用計算在內。
六、說明聲請人任職於新聯工程顧問公司時,其薪水發放之具體情況,並舉證證明之(即薪資轉帳資料、填具日期之薪水袋等任何可資證明之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係分擔何人之房貸支出並說明為何須分擔該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