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中華民國藥師七佛學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再按當事人兩造以合意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
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
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約定因本租賃涉訟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為雙方簽訂之三方租賃協議書
協議條件第5條所明定。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且相對人亦已於民國98年8月5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范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