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9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花蓮縣花蓮市,有內政部戶政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