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89號原告 蔡進億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被告 蔡慧英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新台幣肆佰伍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壹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零伍佰陸拾壹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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