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李信標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101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邱淑惠 於85年5月21日邀同債務人李信標為附卡持卡人與債權人定有信用卡使用契約(邱淑惠為正卡持卡人、李信標為附卡持卡人),依約定第三人、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第三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又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約定,正卡持卡人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翊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