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0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3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0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嫌重大,顯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而於民國97年12月25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3月17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前項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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