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代理人 高烊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法官蔡政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件:
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6年5月9日起至98年5月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提出正本,勿用影本)。
三、聲請人個人及配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房租、保險費、水、電、瓦斯及通訊等費用之實際支出證明。
五、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請提正本,勿用影本)。
六、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陳稱為其母 吳潔珍 房屋貸款(國泰世華銀行1,259,000元;中國信託銀行225,838元)之連帶保證人,請提出貸款契約書,並陳明吳潔珍該房屋貸款是否業已逾期?如是,係於何時逾期。且提出各該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八、請詳細說明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過程,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九、聲請人個人、配偶及長女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聲請人向甲○○借貸10萬元、向戊○○借貸14萬元、向乙○○借貸35,000元、向丁○○借貸3萬元之匯款證明、金錢流向、時間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現居住地臺北市○○路○段○○巷○○號3樓之租金11,000元係由聲請人繳納之證明文件,並據實陳報室內坪數、共同居住之人數、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