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9號原告 賴錦光 被告 劉潤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溢收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對被告所有坐落同段86-8地號土地之袋地通行權,經查系爭袋地通行權在於促進系爭86-23地號土地之經濟效用,其價值應不逾系爭86-23地號土地之價額,始為合理,而86-23地號土地面積為8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0元,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認為係2106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而原告所預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核已溢繳15015元,參照上開規定,應以裁定返還。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