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09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李芳貝 相對人 風淑萍
樓之9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風淑萍、 林國隆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抵押物信託專簿。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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