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6號聲請人 王建宏 相對人 陳朝山
之4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朝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最新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請補繳相對人陳朝山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三)請補繳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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