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債權人鴻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 吳昌慶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彥綺 即采紘汽車修配廠、 田展睿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陳彥綺即采紘汽車修配廠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
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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