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3號原告 曾仁慈 訴訟代理人 曾啟銘 被告 洪文裕洪戴水 哖之.
洪文啟 即洪戴水哖之. 潘慶豐潘志成 之承. 王梅雀 即潘志成之承. 潘雅麗 即潘志成之承. 潘雅惠 即潘志成之承. 洪慶洪相義 洪相信 洪相筆 洪文生 洪茂長 林德仁 洪文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王獻楠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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