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89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介端
姜柔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運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一)就上訴人 許介瑞 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壹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零捌拾壹元;(二)就上訴人姜柔爭部分,其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捌萬捌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壹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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