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扺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陳淑櫻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22日具狀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第296建號建物之客觀約略價額及相關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