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三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六二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食品非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不得廣告為健康食品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能心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錫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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