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四八號
原告乙○○
丙○○○丁○○戊○○己○○庚○○辛○○癸○○子○○
壬○丑○○寅○○卯○○辰○○巳○○午○○ 李家全 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玄○○B○○C○○D○○E○○G○○H○○I○○J○○K○○L○○M○○N○○O○○P○○Q○○S○○T○○U○○V○○W○○X○○Y○○Z○○a○○c○○d○○e○○f○○g○○h○○i○○j○○k○○l○○m○○甲○○n○○o○○p○○黃○○○q○○r○○s○○t○○○u○○v○○w○○x○○y○○z○○甲甲○甲乙○甲丙○○甲丁○甲戊○甲己○甲庚○○甲壬○甲癸○甲子○甲寅○甲辰○甲巳○甲亥○○甲午○甲未○甲申○甲酉○甲戌○甲天○甲地○○○○○甲宇○○○○○甲辛○甲卯○b○○兼共同訴訟代理人A○○
樓右原告與被告甲丑○、F○○、R○○、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乃規定,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部分,暫免徵收。亦即裁判費在新台幣六十萬元以內者,乃應徵收。故雖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得之裁判費逾新台幣六十萬元,亦僅超過部分暫免徵收,本件仍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拾萬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秋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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