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7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呂宜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美花李少彬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美花即李少彬之繼承人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3,3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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