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2號
原   告  邱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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