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簡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78號
原   告  李蕙卿
被   告  楊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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