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何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63,85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9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係以債權人
地位代位債務人 黃雅 也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何充裕 之遺產,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黃雅也因分割遺產事件中所受
之利益加以計算。
二、被繼承人何充裕遺有嘉義縣○○鄉○○○段○○○○○○○○號
土地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27,700元【計算式:(5,
369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600
元7/120=1,127,700元)。而以黃雅也應繼分比例2分
之1計算,其於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563,850元(計算式:1,127,700元2=
563,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起訴
時已繳裁判費3,2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70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