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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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
聲請人 朱祐宗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榮倉 、 沈雪卿 、 沈榮鑫 、 沈瑞奢 、 沈明吉 、 張春惠 、 沈份 、 沈倉吉 、 沈秀閨 、 沈鎣晁 、李 沈淑釵 、 沈榮旂 、 沈國鑫 、 沈國濱 、 沈三展 、 沈英 、 沈維敏 、 沈維哲 、 沈柏均 、 沈木林 、 沈木和 、 沈秀惠 、 沈明輝 、 沈明勲 、 沈彥良 、 徐安庸 、 陳銘昇 、 沈剛旭 、 沈元華 、 沈義智 、 沈剛毅 、 沈嘉文 、 沈彩蓮 、沈 郭淑月 、 沈慧雯 、 沈秀卿 、 沈英才 、 沈英明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郭龍英 、 沈懋安 、 徐千媚 、 沈怡君 、 周俊雄 、 林賢良 、 林賢國 、 徐安俊 、 沈照智 、 李昆融 、雲林縣斗南鎮公所、 沈靜欣 、 曾琮翔 、 周俊源 、 余財富 、 周旻 諭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雲林縣斗南鎮泰安段839、841、842、845、847、
849、850-25、851、85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共有人中如有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並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上開土地現況之彩色照片,如有地上物,並應予陳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