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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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

聲請人 朱祐宗 住○○市○○區○○里○○路0段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榮倉沈雪卿沈榮鑫沈瑞奢沈明吉張春惠沈份沈倉吉沈秀閨沈鎣晁 、李 沈淑釵沈榮旂沈國鑫沈國濱沈三展沈英沈維敏沈維哲沈柏均沈木林沈木和沈秀惠沈明輝沈明勲沈彥良徐安庸陳銘昇沈剛旭沈元華沈義智沈剛毅沈嘉文沈彩蓮 、沈 郭淑月沈慧雯沈秀卿沈英才沈英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郭龍英沈懋安徐千媚沈怡君周俊雄林賢良林賢國徐安俊沈照智李昆融雲林縣斗南鎮公所沈靜欣曾琮翔周俊源余財富周旻 諭間請求112年度六簡調字第3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應提出雲林縣斗南鎮泰安段839、841、842、845、847、

849、850-25、851、85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上開土地共有人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共有人中如有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共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並提出起訴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上開土地現況之彩色照片,如有地上物,並應予陳報。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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