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1788號
105年度重全字第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仲偉
被 告 蔡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及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鎮○○路○○號,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本院就本
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就本
件請求聲請假扣押之保全程序(本院105年度重全字第91號
),係本件訴訟程序之一部分,自應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併予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