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7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69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MDMA錠劑拾壹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MDMA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員警於民國93年7月9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及持有毒品,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11顆。被告甲○○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MDMA係違禁物品,爰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員警,於93年7月9日18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並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錠劑11顆,被告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20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12月14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3709號為不起訴處分,此經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3709號偵查卷無誤。而扣案之錠劑11顆,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MDMA無誤,有該醫院93年9月14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參,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