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3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國6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緝字第632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甲○○係依法退伍之人員,屬兵役法第27條之後備軍人,其於依軍事需要,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教育召集,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被告於收受教育召集令後,無故未參加而逾應召期限2日,被告有避免教育召集之意圖甚明,核其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後備軍人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之規定罪。爰審酌被告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後備軍人召集訓練之國防安全法律規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