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98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南簡字第987號
原 告 李月裡
被 告 蔡杜碧霞
訴訟代理人 張佩珍 律師
江佩珊 律師
茆 臺雲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
00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被告房屋)於民國108年5月22日發
生火災,延燒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段
00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原告房屋)之外牆,因悶燒溫度過
高導致幅射熱穿透2樓唯一通往違建鐵皮屋大門,致系爭原
告房屋外牆之夾板炭化,爰請求被告賠償修理牆壁及漏水之
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48,000元等語。
二、被告抗辯:
(一)系爭被告房屋係出租予他人居住或開店使用,被告並未居
住於該處。原告指稱系爭原告房屋外牆之毀損及屋內滲水
,係因被告行為所致,顯屬無據。另原告以消防局調查資
料【起火原因是以「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之記載及系爭原告房屋外牆之照片為據,泛稱其損害係因
發生在系爭被告房屋之火勢所致云云;然詳酌起火點位於
系爭被告房屋1樓店面內與占用防火巷空間所搭建鐵皮屋
間之樓梯間,鐵皮屋並無因火災高溫而毀損之現象,僅1
機車部分骨架因高溫而變形,且該鐵皮屋2樓整體結構及
其內側牆面,均無因火災高溫而變形之痕跡,足認火勢並
未延燒至鐵皮屋之2樓,遑論有延燒至系爭原告房屋外牆
之情形;再參以系爭原告房屋側面及後側外牆之照片,與
起火點所在之系爭被告房屋外牆相較,系爭原告房屋1樓
外部之紅磚牆及與鐵皮屋2樓相鄰之外牆,均無延燒或因
火勢燻黑之痕跡,甚且均為其原始起造人未完成之工程,
因年久失修而生斑駁之痕跡,足證該火勢並未延燒至與該
鐵皮屋相鄰之系爭原告房屋,系爭原告房屋外牆所示斑駁
及屋內滲水之狀,與發生於系爭被告房屋火勢間並無因果
關係。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以下簡稱系
爭鑑定書,見本院卷第71頁至181頁)之內容,起火處為
系爭被告房屋1樓通道西南側附近,且在該處燃燒殘餘物
中,找到環狀蚊香、蚊香盤等物,復調閱系爭被告房屋店
面監視器畫面,可見承租人 王麗珍 之子於火災發生前約1
小時,曾手持香菸進入1樓通道,且有隨意彈落煙灰動作
,其行為符合微小火源經過時間蓄積、醞釀而引起燃燒之
型態,因而研判起火處附近有抽菸、點蚊香等使用火源之
行為,起火原因是以「遺留火種」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再參以承租人王麗珍之證述,益證被告非引起前述火災
之行為人。
(三)復參酌系爭鑑定書關於火災現場概況及燃燒後狀況之內容
,可知系爭被告房屋1樓通道雜物、木質裝潢受燒炭化或
燒失,燃燒現象主要集中於通道西南側附近,2~4樓主要
受到竄升濃煙影響;2~4樓並無明顯燃燒現象;2樓內部
樓梯平台牆壁、地板磁磚、雜物區牆壁、鐵皮受煙燻黑,
結構尚為完整,室內並無燃燒現象,且系爭被告房屋2樓
童裝店監視器畫面亦顯示「濃煙蔓延至該店面,室內並無
燃燒現象」,又前述燃燒後狀況亦與目擊者 羅鈺靜 及承租
人王麗珍之陳述相符。因此,研判現場僅系爭被告房屋內
有燃燒現象,火勢侷限於1樓內部,並未向外擴大或延燒
鄰棟建築物。
(四)該火勢既僅侷限於系爭被告房屋1樓內部,並未向外擴大
或延燒鄰棟建築物,且與系爭原告房屋外牆相鄰之2樓鐵
皮僅受煙燻黑,其內部結構均完整,即證確實無延燒至系
爭原告房屋外牆之可能性存在。是系爭原告房屋外牆所示
斑駁及屋內滲水之狀,與發生於系爭被告房屋火勢間並無
因果關係甚明。
(五)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被告房屋於108年5月22日發生火災(以
下簡稱系爭火災)等情,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
調查資料內容為憑,核與本院依職權向臺南市政府消防局
調取系爭被告房屋火災案相關資料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
之當事人,須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
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
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
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
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原告房屋外牆
受有損害,係因系爭被告房屋發生系爭火災延燒所致云云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1.系爭鑑定書就系爭火災原因研判為【現場○○○區○○街
○段○○號(即系爭被告房屋)屋內有燃燒現象,火勢侷限
於1樓內部,並未向外擴大或延燒鄰棟建築物,故研判本
案起火戶為○○○區○○街○段○○號」。】,而就起火處
研判為【1.建築物3、4樓並無燃燒現象,2樓牆壁、窗戶
與地板尚為完整,該層受到煙燻,但未發現燃燒情形,1
樓木質裝潢、雜物受燒碳化或燒失,部分已難以辨識,天
花板燒損掉落地面,顯示屋內火勢侷限於建築物1樓,且
煙係經由樓梯間往2~4樓蔓延。】(見本院卷第77頁之系
爭鑑定書),可知被告抗辯系爭火災之火勢僅侷限於系爭
被告房屋1樓內部,並無延燒至系爭原告房屋外牆之可能
性,尚非無據。
2.原告主張系爭原告房屋外牆受有損害,係因系爭被告房屋
發生之系爭火災延燒所致云云,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證
明之,且原告於言詞辯論時亦陳明不要送鑑定(見本院卷
第202頁之10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揆諸前揭說明
,原告既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其僅憑推測即主張系爭原告
房屋外牆受有損害係因系爭被告房屋發生系爭火災延燒所
致云云,不能採信。
(三)綜上所述,原告既不能證明系爭原告房屋外牆受損係因系
爭被告房屋發生之系爭火災延燒所致,則原告請求被告賠
償系爭原告房屋外牆及漏水之修復費用148,000元,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5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原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