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陳啓精
相 對 人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
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度六簡字第133號及105年度簡上字第64號民事判決確定
,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70;第二審訴訟費
用全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
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國銘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收據3張
第一審證人
鑑定人旅費3,558元收據6張
合計8,959元
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706,2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