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57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781號
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恩
被   告  林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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