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781號
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恩
被 告 林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5781號
原 告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黃國恩
被 告 林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票交割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