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231號
原 告 洪瑞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期貨 葉書宏 」、「凱基期貨 許庭禎 」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
八、年、月、日。」,又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核
原告未依上揭規定為之,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原告最後補正之狀紙(108年9月23日提出)所列被告當事
人為「被告(凱基期貨)葉書宏」、「被告(凱基期貨)許
庭禎」,然訴之聲明卻記載為:「被告凱基期貨應…」,足
見起訴對象究係葉書宏、許庭禎二人?抑或凱基期貨?尚有
未明,應再釐清。另若起訴對象為「凱基期貨」,應陳報其
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全名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法定代理
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可逕自經濟部商
業司網站查詢)或提出其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
㈡又依原告上開補正狀記載訴之聲明為:被告凱基期貨應重新
對原告與妻 陳怡瑄 減免債務新臺幣(下同)15萬元整等語,
其意旨係請求與被告重起調解,以達雙方退讓,並建議被告
方面退讓債務金額15萬元之意?抑或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減
免雙方之債務15萬元?若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減免債務15
萬元,應敘明請求法院判決之法律上依據為何?及提出相關
事證以供法院審酌。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按被告人數另提繕本份數。
二、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