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景淙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撤緩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景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並補充:
被告莊景淙因本件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565號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
間自民國101年4月11日起1年,詎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故
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公共危險案件,並經本署檢察官
於101年5月27日,以101年度偵字第415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士交簡字第444號刑事
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101年10月31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本案乃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撤緩字第199號處分
撤銷緩起訴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
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