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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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872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10月29日龍警分刑字第098902185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
元。
扣案之之含有愷他命殘渣之盤子壹個、卡片貳張及吸食器貳枝均
沒入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9月29日21時許。
(二)地點:不詳處所。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愷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9月30日0時30分許在桃園縣○○鄉○○路○○○
號前查獲,並製有搜索扣押筆錄1份、照片4張。
(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1份。
(四)扣案之含有愷他命殘渣之盤子1個、卡片2張及吸食器2枝
。
三、扣案之含有愷他命殘渣之盤子1個、卡片2張及吸食器2枝(
因與愷他命殘渣無從析離,應視為愷他命),係查禁物,應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宣告沒入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