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六號
聲請人 蔡坤旺 右聲請人因上訴人 張雪嬌 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三一號),經選任為上訴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