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

原告 王秀英

被告 王怡方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以113年度易字第747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10號卷內,請遮隱當事人之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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