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4號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 律師

曾禎祥 律師

被告 沈瑋

陳明煒

李偉雄

彭向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瑋、陳明煒、彭向陽、李偉雄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