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0號

原告 王溪漳

被告 邱國興

張惟勝

黃士原

柳東銘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1號、111年度原訴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共犯 謝岳峯 與原告間另經調解成立;又原告對同案共犯 韓年慶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諭知無罪,而另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附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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