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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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交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四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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