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五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檢察官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柳章峰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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