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高明賢 送達代收人 陳炳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