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97年度易字第3584號竊盜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蓮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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