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14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上列當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繼字第四四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卷內資料。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鄭玉絃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前向鈞院聲請法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業經鈞院以101年度司繼字第44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為有利害關係之債權人,有向鈞院閱卷,以明繼承人繼承之遺產為何,以維債權之必要,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鄭玉絃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戶籍謄本等影本,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