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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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
1.提出聲請人九十七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乙份及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乙份。
2.提出聲請人之在職證明、薪資所得證明。
3.提出聲請人低收入戶補助款減少之證明。
4.提出最新之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