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所為之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查,本件因有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張詩芸法官徐淑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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