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3年8月、11月、1年2月確定,嗣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4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8001492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2月1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12月2日,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故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