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6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辛○○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戊○○、丁○○、庚○○、丙○○、己○○、丁○○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捌拾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伍仟柒佰零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叁拾捌元,尚欠新台幣貳拾萬玖仟零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書記官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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