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4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凱傑 選任辯護人 向文英 律師(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應補列「選任辯護人向文英律師(扶助)」。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當事人選任辯護人漏列「選任辯護人向文英律師(扶助)」,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林逸梅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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