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肆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目前居無定所,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