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1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張振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126,363元(其中│105年5月7日│11.85│自民國105年5月7日起至清│││計息本金118,586│││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元)│││182元違約金。│├─┼────────┼───────┼───┼────────────┤│2│65,373元(其中計│105年5月10日│5.85│自民國105年5月10日起至清│││息本金61,237元)│││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違約金。│├─┼────────┼───────┼───┼────────────┤│3│82,029元(其中計│105年4月19日│14.98│並自10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息本金74,287元)│││日止,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之逾期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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