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85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高慧琳房慧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陸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85,710元(其中計│100.6.28~104.8.31│17.5│自民國100年6月28日起,│││息本金83,618元)│││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104.9.1~清償日止│15│......................│││││││├─┼────────┼─────────┼───┼───────────┤│2│249,945元(其中│100.6.28~104.8.31│20││││計息本金237,142├─────────┼───┤......................│││元)│104.9.1~清償日止│15││├─┼────────┼─────────┼───┼───────────┤│2│280,480元(其中│100.6.28~清償日止│8.55│自民國100年6月28日起至│││計息本金274,259│││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元)│││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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