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楊宗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陸興學校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陸興高級中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惟依前揭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與被告訂立之聘任契約或聘書等資料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紀龍年